《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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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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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是指1944年12月7日於美國芝加哥訂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中國為該公約締約國。1971年2月15日中國正式宣告承認該公約,1974年3月28日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經過80年發展,最初僅188頁的《技術附件草案》已演化成19個技術附件、1萬餘條標準和建議措施,成為全球通用的實踐指南。截至2024年12月,已有19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

  《公約》及其附件所包含的原則、規則和國際航行標準是各國民用航空立法的重要的借鑒。根據公約規定:⑴締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⑵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空飛行;⑶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准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⑷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⑸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⑹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約》是關於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2024年12月7日,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簽署和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立80周年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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