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安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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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簡稱《海外安保條例》)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維護我國海外利益,保障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該條例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公布,共27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職責和義務:明確了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員的國內單位等的職責。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宣傳和應對處置;有外派人員的單位負責溝通協作;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則需遵守當地法律,做好自我保護。

  受理方式和履責區域:規定外交部建立熱線電話和網絡平台,駐外外交機構公開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方便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進行諮詢和申請。駐外外交機構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的區域也進行了明確。

  情形和內容: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在以下情形下應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正當權益被侵犯、涉嫌違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現困難、因重大突發事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等。

  風險防範和安全提醒: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分別承擔安全預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職責,並要求根據安全形勢發布國外安全提醒,避免前往高風險國家和地區。

  支持保障:國家為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確保其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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