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安保公司國際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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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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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營安保國際行為守則(ICoC)的形成

  私營安保國際行為守則(ICoC)的形成經過漫長的歷史和國際社會,尤其是聯合國、紅十字國際等國際組織及各主權國家的推動,但主要建基於以下認同:

  1 = 國際社會認可

  國際社會認可私營安保公司和其他安保服務提供商(統稱「私營安保公司」)通過承擔救護、修復和重建任務或者開展商業、外交和軍事活動,在保護國家和非國家客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提供這些服務時,私營安保公司的活動可能會給客戶、活動區當地居民、整體安全局勢、人權和法治帶來積極或消極的影響。

  2 = 主權國家接受

  大多數國家接受《與武裝衝突期間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開展業務有關的各國相關法律義務和良好做法的蒙特勒文件》(簡稱《蒙特勒文件》)確認各國在與私營安保服務提供商的關係中要遵循業已牢固確立的國際法規則,並界定了針對私營安保公司的良好做法。中國是《蒙特勒文件》的第一批十七個發起國和締約國,目前已有五十四個主權國家簽署,此外,越來越多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紅十字國際組、北約、歐安組織等簽署。聯合國秘書長負責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的特別代表擬訂了題為「保護、尊重和賠償」的行動框架(UNGP),受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歡迎,其中要求各企業保持合理審慎,避免侵犯他人權利。

  3 = 安保行業採納

  安保行業採納在《蒙特勒文件》和上述「保護、尊重和賠償」框架中界定的適用於私營安保公司的各项原則。私營安保公司通過簽署和承諾,將以負責任的方式提供安保服務,遵守法治,尊重所有人的權利,並保護客戶的利益。並申明,有責任尊重所有受其商業活動影響者,包括員工、客戶、供應商、持股人和服務區當地居民的權利,並承擔對這些人的人道主義責任。尊重在業務活動中接觸到的不同文化和個人。

  基於上述認同,而形成了針對私營安保公司的一整套國際共同原則,以及可將這些原則轉化為治理和監督規範及機制的基础。

  二、私營安保國際行為守則(ICoC)的語境與定義

  私營安保國際行為守則(ICoC)對十二項術語做了規範和其定義,包括審計、認證、客戶、公司、主管當局、複雜環境、執行、監測、報告、安保服務、簽字公司等。其中,最核心的是三個術語定義,對不同語境下術語的概念、範疇作了統一規定:

  1 = 複雜環境

  國際行為守則(ICoC)規定的「複雜環境」是指任何由於自然災害或武裝衝突導致局勢不穩定或遭受動亂影響,或者正在脫離此種局勢的地區,法治遭受重創,國家當局掌控局勢的能力受限制、被削弱或不存在。

  這一「複雜環境」的前提非常重要,是國際海外安保(境外服務)主要的業務環境,即主要在主權國家(東道國)自身司法、公共安全力量脆弱,無法有效提供社會和民眾所需的安全供應時,國際社會允許私營安保(商業安保)提供合同制安保服務,形式包括武裝安保、非武裝安保,以及一切與之相關的諮詢、評估、物資、技術保障等服務內容。

  2 = 私營安保公司

  國際行為守則(ICoC)將私營安保公司和私營安保服務提供商統稱「私營安保公司」。指所有符合本守則所述定義,通過商業活動為自己或第三方提供安保服務的公司,無論該公司如何稱呼自己。

  國際行為守則(ICoC)的這一術語定義,清晰地劃分了公共安全力量與私營安保服務的界限,是二元分類。即除國家當局提供的公共安全力量(主要為軍隊和警察)以外的其他服務應予以市場化供應,而市場化服務的供應主體即為私營安保公司,這一方面從公共安全有效區分,另一方面統合了私營軍事公司(PMC)和私營安保服務公司(PSC)等多個概念。指通過商業活動為自己或第三方提供安保服務的公司。無論如何命名和稱呼,在國際行為守則(ICoC)中將其統一定義。

  3 = 安保服務

  國際行為守則(ICoC)將安保服務定義為:保管和保護人員及物項,例如車隊、設施、指定場地、建築和其他地點(無論是否武裝),或者任何其他需要公司員工在履行公務時持有或使用武器的活動。

  這一定義將安保服務範疇擴充,包含人防、物防、駐地守護、武裝押運及諮詢、設計、路線優化等其相關的業務。

  三、私營安保國際行為守則(ICoC)的十項原則

  1 = 使用武力

  僅在絕對必要時才使用武力,並且應與威脅相當,與局勢相稱。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將被要求其員工採取一切盡可能合理的措施避免使用武力。必須使用武力時要遵守現行法律。使用武力決不能超過限度,而應與威脅相當,與局勢

  相稱。

  1)例外情況:正當防衛、保護他人免受迫近的死亡或嚴重傷害威脅、以及防止實施確會帶來死亡危險的特別嚴重罪行的的情況除外。

  2)正式獲得參與國家執法的授權,且符合可適用於該國正規和官方執法人員的所有國家和國際義務,或者至少符合《聯合國關於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所載標準。

  2 = 羈押

  羈押只能由國家(當局)授權的承包公司實施,執行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國家和國際法的嚴格培訓。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羈押、運送和詢問被拘留者,除非 1)該公司獲得相關國家專門授權,而且2)公司員工已接受關於現行國家和國際法律的培訓。並按照現行人權規範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給予保護,特別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

  3 =逮捕

  只有在迫在眉睫的威脅下,才能逮捕對公司、職員或其他人員實施暴力、攻擊或犯罪的人員,或對其保護的客戶或對象實施以上行為的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國內法和國際法。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逮捕或羈押任何人,除非出於自衛或保護其他人免受迫近的暴力威脅,或者在當事人員對公司員工、其客戶或置於其保護下的建築發動攻擊或實施犯罪之後,並儘快將此類被拘留者移交主管當局。任何逮捕行動都必須符合現行國家和國際法律,並毫不拖延地向客戶作出通報。並按照現行人權規範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給予保護,特別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

  4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

  嚴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況下的此類對待或懲罰,且此類案件必須向主管當局報告。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實施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為清楚起見,此處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是指由私營實體實施的、若由國家官員實施即構成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的行為。

  1)合約義務、高層命令或特殊情形,例如正在或即將發生武裝衝突、國家或國際安全受到威脅、內部政治動盪或任何其他公共危機,決不能作為實施酷刑行為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的理由;

  2)向客戶和至少一個下列實體舉報自己所知曉的、或者可合理懷疑其存在的任何酷刑行為或任何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行為實施地國主管當局、受害人國籍國或行為實施者國籍國。

  5 = 防止性剝削和性侵犯,性別暴力

  嚴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況下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應對任何基於性或性别的暴力案件保持警惕,且此類案件必須向主管當局報告。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利用性剝削(此處包括賣淫)和性侵犯或者基於性别的暴力和犯罪,包括強姦、性騷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侵犯或性別暴力,並禁止其員工這樣做,無論在公司內部還是在公司以外。在發現任何性暴力或性別暴力案件之後向主管當局作出通報。

  注:筆者參與了ICoCA《私營安保服務供應商預防與處理性剝削和性虐待(PSEA)指南》的編制,並負責中文版的翻譯與製作,目前ICoCA有詳細的核查清單與評估步驟規範。包括政策和程序;招聘、績效評估和紀律;培訓和意識提升;運作設計和風險評估;與合作夥伴和分包商的協議;性剝削和性虐待投訴和調查;受害者援助等。

  6 = 人口販運

  嚴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況下招聘、窩藏、運輸、提供或通過強迫、欺詐或脅迫手段使當事人從事商業性行為、勞動或服務,特別是當事人未滿18歲的情況。且此類案件必須向主管當局報告。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參與人口販運,並將保持警惕,在發現任何人口販運案件之後向主管當局作出通報。在《國際行為守則》中,人口販運將包括徵召、容留、運送、提供或獲取人員:

  1)通過武力、欺騙或脅迫手段迫使從事商業性行為,或者被唆使參加此類性行為者年齡不足18歲;

  2)通過武力、欺騙或欺騙手段从中獲得以強迫勞動、債役或奴役為目的的勞動或服務。

  7 = 禁止奴役和勞役

  嚴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或與任何其他實體使用此類勞動。且此類案件必須向主管當局報告。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不得使用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也不得與任何其他實體共謀使用此類形式的勞動。這裡包括在分包服務中涉及的上述行為均被嚴格禁止。

  8 = 禁止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嚴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況下買賣和販運兒童、債役、農奴、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或強制招募兒童用於提供武裝服務或非法活動(賣淫、色情、毒品等)。且此類案件必須向主管當局報告。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尊重兒童權利(即任何不满18歲者的權利),防止出現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包括:

  1)所有形式的奴役或類似於奴役的做法,例如出售和販運兒童、債役和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其中包括強迫或強制徵召兒童提供武裝服務;

  2)使用、供應或提供兒童從事賣淫活動、製作色情圖片或進行色情表演;

  3)使用、供應或提供兒童從事非法活動,特別是製作和販賣毒品;

  4)就其性質和提供條件而言,可能損害兒童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勞動。

  9 = 歧視

  不能接受在僱傭人員時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社會出身、社會地位、土著地位、殘疾或性取向的歧視。

  解读: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將在員工徵聘過程中,不得以種族、膚色、性別、宗教、社會出身、社會地位、族裔從屬、殘疾或性取向為由進行歧視,而將以相關任務的固有要求甄選員工。

  10 = 識別身份、登記和註冊

  職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可識別身份。車輛及危險物質必須登記並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

  說明:在海外營運的安保公司及其員工將在符合有關安保和平民安全的合理要求的情況下:

  1) 要求所有員工在參與執行合約任務時擁有可單獨識別的身份證明;

  2) 確保參與執行合約任務的車輛在國家有關當局適當註冊和認可並繳清相關稅項;

  3) 確保向國家主管當局申報所有危險物質並獲得所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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